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、省、市、县关于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”的制度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制度),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、规范决策、科学决策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主要内容
(一)重大事项决策
凡涉及本单位改革、发展和稳定大局,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,主要内容包括:
1、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;
2、单位党组织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
3、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;
4、人大办内设机构的设置、调整及人员编制;
5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目标的确定;
6、财务年度预算调整;
7、人大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;
8、重大奖惩事项;
9、待遇、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;
10、重大人身伤亡、责任事故、突发事件的处理;
11、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。
(二)重要人事任免
1、人大办中层干部正职及副职的任免;
2、正科级、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;
3、中层干部正职、副职及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。
4、县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;
5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;
6、干部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。
7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。
(三)重要项目安排
1、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;
2、人代会、上级批准的重要项目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经费的支出;
3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、资金安排。
(四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
1、大额资金在1万元(含1万元)及以上的;
2、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;
3、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。
二、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
(一)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
实行主任负责制,对重大问题,通过党组会或主任会或人大办办公会讨论决定。
(二)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
根据工作需要,在召开党组会、主任会、人大办办公会时,由会议主持人确定,可以邀请相关领导及有关工委、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。
(三)民主决策程序
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章,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提交决策之前,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。中层干部的任免,在会议决策之前,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。其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决策之前,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,广泛调查研究,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,深入进行论证。
三、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
(一)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,确保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。
(二)凡需通过党组会、主任会、人大办办公会决策的事项,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。
(三)讨论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召开会议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/3方可举行。
(四)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,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,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。
(五)集体决策议决事项,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采取表决制,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。会议表决事项,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/3为通过。
(六)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,如无时限要求,一般应推迟议决,重新调研,待意见成熟后,再提交会议议决。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,主持会议的主任有权做出最后决定。
(七)凡前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,如需再次上会复议,必须有1人动议,并在会前征得2/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,否则不得复议。
(八)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(九)会议决定的事项,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。
(十)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,与会人员不得外泄,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(十一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情况,包括决策参与人、决策事项、决策过程、决策结论等,要以会议通知、议程、记录、纪要、决定、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,并存档备查。
四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实施
(一)分工组织落实。
经领导班子决策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;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,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。
(二)严格执行决策。
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。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,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;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,应无条件执行。
(三)加强督查反馈。
人大办公室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,跟踪督查,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。
五、责任追究
(一)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、集体、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追究责任:
1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2、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,事后又不通报的;
3、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;
4、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;
5、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。
(二)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(三)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应承担的责任,依法依纪追责。
六、解释权和时效性
本暂行制度的解释权归县人大常委会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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