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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专项报告]歙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报告
【字体: 】【2017/12/15】 【作者/来源 歙县人大办公室】 【阅读: 次】 【关 闭

(在2017年10月3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)

 

    根据安排,现将近年来我院积极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情况报告如下,请予审议。

   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对于维护法律尊严、树立法院裁判权威、解决“执行难”问题,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。一直以来,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行为的追究、惩罚均是司法关注的重点。近年来,我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案件1件1人,即2015年12月28日办理的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赵永忠拒执罪案件。该案系公检法三家在我院经过讨论,达成相关共识后,县法院将该案移交给县公安局立案。我院于2016年2月1日,以被告人赵永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。县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做出判决,判处赵永忠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拘役6个月。该案的判决在社会上起到了重大的影响,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,达到了法律效果与杜会效果的统一。

    一、我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具体措施

    近年来,在上级院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,在县人大及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,我院认真履行职责,坚持严格规范司法,与县法院、县公安局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,打击拒执类犯罪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,为维护杜会安全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。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
    (一)不断加大司法宣传力度,为有效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、裁定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。我院通过网络、微博、微信、电视、报刊等各种新闻平台,开展宣传活动,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,凝聚共识,形成声势,传播正能量,让老百姓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。对一些已经生效的拒执罪案例,积极宣传展示打击成果,增强社会关注度,强化打击的威慑力,促进形成服从、协助、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社会风气。

    (二)积极履职、规苑司法,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。我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,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批捕,并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进行监督。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,我院及时做好相关审查工作,对认罪态度差、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嫌疑人,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,严厉打击,以维护法律的尊严。此外,做好对侦查活动及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,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。对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的案件,我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,依法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。对于那些理由不能成立的,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。

    (三)组织公安、法院、检察院召开会议,对个案进行讨论。    针对法院提出的几个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案件,我院邀请公安、法院的相关人员参加研讨会议,共同分析、交流认识,多角度提出该类案件在公安立案、侦查,检察院批捕、起诉及法院审判活动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,就何种事实涉嫌构罪及如何取证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,达成共识,以进一步明确公安、法院、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各个环节的职责要求,利于三部门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。

    二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中存在的间题

    近年来,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,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。

    一是在证据证明力认定上,公检法三家因缺乏统一规范的证据标准,对具体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构罪的评价容易产生分歧。如有些案件法院认为有罪,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。公检法三家各自适用的证据标准不完全一致,并致司法实践中,各家往往在证据收集、认定等方面看法不一,形成不同的结论。

    二是在事实的犯罪性评价上,公检法三家因缺乏统一的认定规则,往往影响收集证据的相关判断,以致产生认定结果的差异。如哪些事实可以评价为“有能力履行”,因为没有统一的相关认定规则,各办案人员在主观判定上存有差异,自然导致了各方对该事实认定不统一,公安机关侦查时应当针对哪些方面的事实收集什么样的证据,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认识。

    三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原审判决、裁定有异议,有的经过再审程序仍不能消除争议,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,涉及到对原审判决、裁定的重新评价,存在定罪风险。公检法应如何沟通协调,避免该类案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。目前这方面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范涉及。其次,对提起公诉的案件,若法院因认识不一等原因导致判轻刑或无罪的情况,检察院存在批捕和起诉的风险。此外,公安、检察、法院就该类案件问题协调、配合的力度不够、相互沟通较少,怕担责,存在相互推诿、扯皮现象,影响了打击的合力。

    三、进一步加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的措施、思路

    第一,建议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。在现行刑事追诉体制下,要加大公安、检察、法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协调、配合以及综合打击力度,解决证据的证明力认定、事实的犯罪性评价等问题,切实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、扯皮现象,可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,探索制定一些本区域统一适用的关于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形、证据标准、被执行人异议案件的处理、被告人支付执行款后的诉讼处理等相关规定。通过联席会议、提前介入等方式,一起把脉会诊,共同交流分析,确保案件能立、能诉、能判,共建“拒执罪”司法适用的快车道,合力推进打击拒执罪的工作。

    第二,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,提高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。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,一个主要原因还是办案主体的法学基础理论不扎实、法律认知思维狭窄,导致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不强,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。要树立“小基层、大视野、高标准、长规划”的培养专业办案队伍的理念,选派干警到高校迸行带课题培训,与高校专家建立联系制度,经常探讨分析实践中遇到的疑难、复杂、看法不一的各种问题,这既是解决问题,也是一种学习,更能提升办案能力。当然,要办好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案件,需要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的提高,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评价,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迸行,因此,公检法三家可以整合资源,共同开展这项活动。

    第三,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,规范刑事诉讼监督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,必须解决好“敢于监督、善于监督”的问题,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办事。对公安、法院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,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,在加强个案监督的同时,也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普遍性问题的监督。

    第四,进一步做大做强法制宣传,营造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社会氛围。法制宣传永远在路上,除了通过广播、微信、微博等方式进行日常的宣传外,还应不定时的深入社区、农村、社交广场、开发区等场所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,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,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,集中展示打击成果,震慑犯罪,教育群众,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,为打击该类犯罪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。

    这次县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审议我院关于打击拒执罪的工作报告,既是落实依法治县、推动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,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。我院将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,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,提高办案质量,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,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,为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!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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