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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专项报告]关于《招标投标法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
【字体: 】【2016/7/10】 【作者/来源 歙县政府办公室】 【阅读: 次】 【关 闭

(在2016年7月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上)

    招标采购领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关注的聚焦点,也是腐败等问题的高发区。深化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治理,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,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,具有重要意义。为规范招标采购交易秩序,转变重点领域公共权力监管模式,2011年7月,县委、县政府启动招标采购监管体制改革,将原分散在各部门的招标采购业务和监管职能进行了整合集中,成立了县招管局(现改为县公共资源局),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“统一信息发布、统一进场交易、统一交易规则、统一专家评委、统一监督管理”的集中监管模式。五年来,县公共资源局和相关部门紧密配合,严格执行《招标投标法》和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,不断加强招标采购交易市场监管,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。

    一、贯彻执行情况

    (一)招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。将建设工程招投标、政府采购、土地使用权出让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业务相继纳入统一交易平台,广告经营权、城区社会服务六项承包、银行账号集中存储等社会购买服务集中进场,全县“集中进场、统一模式、统一监管”的招管体制框架基本建立。5年来,县公管局累计受理招标采购交易项目1937个,总交易额达39.3亿元,为政府节约资金7.22亿元,实现资产增值3600万元。

    (二)全过程监管体系逐步建立。从政府规范、部门监管和内部管理三个层面入手,紧紧围绕明确部门分工、强化市场主体约束、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及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,先后转发《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》,制定《歙县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》、《歙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等各类规范性文件40余项,并分别制订不同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,建立完善的标准文本,初步形成了相互补充、相互支撑的全过程监管框架体系。

     (三)信息技术平台运行效果良好。为提升科技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,创新采用评标专家电脑随机自动抽取和语音直接通知系统,建立评标区域电子门禁管理,加强对招标采购过程和开评标现场等重点环节的视频、音频监控,初步实现招标采购行为全流程动态监管,有效降低了关键环节中的不确定性因素,有力确保了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
    (四)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不断规范。通过强化内部监管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,借助社会监督力量,坚决打击弄虚作假、串通投标、规避招标等行为。累计查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37起,对情节严重的22家投标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分处理,给予13家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分,并通报处理,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环境,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。

    二、存在主要问题

    尽管全县招标采购交易市场总体呈现健康有序的良好态势,但由于招标采购交易市场是多种矛盾和利益博弈的交汇点,监管环境仍然较为复杂,招标采购交易市场中的一些问题屡禁不绝,全面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任重而道远。

    一是围标、串标、挂靠问题屡禁不止。当前的招标制度相对于以前更加完善,但出借资质、挂靠投标仍没有解决,围标、串标、挂靠投标现象依然存在,无论从法律还是制度上均无法解决这一社会顽症。我县多次尝试不同的定标原则,但效果均不理想。

    二是参与招标人员成分复杂,项目后期业主管理不力。参与投标的人群更加广泛、更为复杂,参与投标分工细化,甚至出现了专门招标不做项目的情况。项目业主管理项目能力不足,给实际施工控制人、中标单位抓住管理漏洞,项目推进不快、建设质量难以保证、造价失控。

    三是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凸显,为执法带来困难。按照《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,县公共资源局对全县招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监管,其他部门实行行业监管。因招投标领域改革是一个新兴事物,县公共资源只有执法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,导致在执法中比较尴尬。

    三、下步工作措施

    牢固树立重在预防意识,围绕“规范权力运行、健全市场机制”的要求,积极运用“制度+科技”的有益经验,确保全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持续健康发展。

    (一)深化改革,完善平台。我县已投入30余万元,对电子评标室进行改造提升,接入网络专线,采购电脑、办公座椅及全程视频监控、投影等硬件设备。近期将积极对接市公管局电子化招标平台,完成公共资源局网站版面设置,系统内部程序设计,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进行业务培训,确保电子化招投标系统6月底前顺利运行。

    (二)健全制度,强化落实。严格按照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及省、市相关配套文件,全面梳理与完善现行制度办法,健全招标采购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,不折不扣地把招投标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位。同时,不断优化招标采购信息系统关键功能,增强科技支撑水平,着力提升监管效果。

    (三)凝聚合力,有效制衡。积极推动“权力分化、互相制衡、内外监督、互相制约”的监管机制建设,进一步明确招管机构、行业主管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各自职责和协作关系。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国有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,加快完善招投标监督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,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案件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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